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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关工委工作条例
2017-04-19 11:30 校关工委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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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关系国家前途与命运的大事,是以人为本,具有战略意义的人才工程,是利在当今,功在千秋的崇高事业。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开展,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使我校关心下一代的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根据新的情况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关工委)是在校党委领导和上级关工委指导下的以离退休老同志和一定数量的在职骨干为主组成的群众性工作组织,是学校党委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教育培养青少年的助手和参谋,负有指导、推动、协调、配合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职能。

第二条关工委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革命传统、民族优良传统教育下一代青少年;坚持以育人为中心,以全面提高青少年的素质为根本,讲求实效,持之以恒,努力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三条离退休老同志,具有政治、经验、威望、时空等方面的优势,是教育培养青少年的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全校各单位关心下一代工作机构要根据“因人制宜,用人所长,自愿量力”的原则,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四条关工委的主要任务是,配合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时机对青少年进行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准则教育;培养青少年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美德;帮助青少年树立自主意识、竞争意识、科技意识、创新意识以及相互交流沟通的信息意识,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

第五条配合有关部门对青年教职工进行爱岗敬业教育。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中开展传、帮、带活动,充分发挥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在培养青年教职工方面的特殊作用,帮助他们坚定对社会主义的信念,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配合有关部门辅导青少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革命传统和民族文化,讲解学习“信、敏、廉、毅”校训和校歌,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成才观、价值观。

第七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和适合于青少年特点的文娱体育、社会公益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陶冶情操,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第八条开展对失足青年的帮教工作,力所能及地开展助学、帮困等活动。

第九条完成校党委和上级关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工作原则

第十条坚持在校党委的组织领导下,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学校的中心工作,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十一条坚持“拾遗补缺、配合补充”、“到位不越位”的工作原则,积极配合学校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工会、各院系和中小学等单位,共同做好培养教育青少年的工作。

第十二条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关工委遇有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事先向校党委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并通报挂靠单位的主要领导,以期求得帮助和支持。

第十三条关工委开展的一切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和义务服务的原则。

第四章机构、人员和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关工委),各处系成立二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二级关工委),校关工委挂靠在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各关工小组挂靠在各党总支、支部。

第十五条校关工委设主任1人(由主管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办公室主任1人,专职工作人员及委员若干人。

第十六条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的人选原则上应由具有副处或副高以上职务或职称,德高望重、识大体、顾大局、热心关心下一代工作,富有奉献精神的人员担任,且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校党委任命。

第十七条各处系成立二级关工委组织,设二级关工委主任1人,成员3-5人。

第十八条校关工委设立办公室,设在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办公室设主任1人,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室负责处理关工委的的日常工作和办理具体事宜。

第十九条校关工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传达学习校党委、上级关工委指示精神,研究部署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第二十条每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动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十一条校关工委和处系二级关工委任期一般三年。

第五章经费和其他

第二十二条校关工委的正常活动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学校拨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由关工委掌握使用,各单位关工小组的活动经费,由本单位提供。校关工委和各单位的关工小组都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用于开展青少年教育活动,奖励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校关工委研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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