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作出把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党中央作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的重要论断,出台《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恢复重建的中央纪委围绕端正党风、确保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改进纪律检查工作等问题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开启了党的纪律建设新时期。
拨乱反正,中央纪委恢复重建
1978年11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我们的原则是‘有错必纠’。凡是过去搞错了的东西,统统应该改正。”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监察委员会被撤销,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遭受严重破坏,纪律约束和规章制度几乎形同虚设。重新恢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成为全党的共识。
叶剑英在党的十一大作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时,着重指出要全面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强调为了维护我们党的行动统一,必须加强党的纪律;正式提出恢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党章的规定为恢复重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提供了最高依据。
恢复重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刻不容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成立并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央纪委,陈云任中央纪委第一书记,邓颖超任第二书记,胡耀邦任第三书记,黄克诚任常务书记,王鹤寿、王从吾、刘顺元、张启龙、袁任远、章蕴、郭述申、马国瑞、李一氓、魏文伯、张策任副书记。全会明确中央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党的委员会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国家法律法令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给予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这些任务,至今仍然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点。
中央纪委恢复重建后,很快就在平反冤假错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就是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彻底平反。
1980年12月,中央纪委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中指出:“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康生一伙,全盘否定党的监察工作,残酷迫害中央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同志和机关干部,以及全国大批监察干部。这是一个大冤案。”报告对中央监委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出:“中央监委对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起了积极作用。……中央监委的委员是经过长期革命斗争考验的,中央监委机关干部都是由党组织审慎选调的。”
报告建议应给中央监察委员会彻底平反,恢复名誉。党中央同意了这一报告,对中央监察委员会给予彻底平反。这不仅是对中央监察委员会过去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对党的专门监督机关职责的充分肯定,对于新的纪律检查机关积极开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警钟长鸣,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
1979年1月,恢复重建后的中央纪委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着重研究维护党规党法、搞好党风问题。会议讨论拟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草稿)》,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提出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必须遵循的八项基本原则,为中央纪委履行维护党纪、端正党风的职责,奠定了坚实基础,谱写了党的纪律建设新篇章。
1980年11月,中央纪委召开第三次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座谈会,作为中央纪委第一书记的陈云在会议期间严肃地提出三条意见:第一,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党风问题必须抓紧搞,永远搞;第二,纪委工作会有困难,但是经过统一认识,是可以解决的;第三,必须实事求是,查清问题,核实材料,再处理问题,并和本人见面。关心不关心党风,是衡量一个党员有没有党性的重要标志。这个著名论断提出后,得到了邓小平等中央领导人的赞同。
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我赞成陈云同志讲的,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要严格执行《准则》,坚持不懈地纠正各种不正之风,特别要坚决反对对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采取阳奉阴违、两面三刀的错误态度。”
“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是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是具有深沉历史忧患的真知灼见。这一论断把党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为全党认识和解决改革开放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提供了新的视野和新的角度。这个著名论断还写进了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写进了党的十二大报告,成为长期响彻全党的警钟。
陈云的讲话之所以引起了全党上下的高度重视、高度警醒,源于当时党内存在着的不良风气和恶劣作风。主要表现在是非不分,党内民主生活不畅,改革开放后党内出现了一些消极腐化风气,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谋取私利。为端正党风,打击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党员干部出现严重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行为,党中央颁布了《严厉打击破坏经济犯罪的紧急通知》,陈云还在一份批示中以前所未有的严厉态度,表示“我主张严办几个、判刑几个,以至杀几个,并且登报,否则党风无法整顿”。
1983年1月18日,《南方日报》以醒目标题,登载《前海丰县委书记王仲被判处死刑》的消息,这个被称为“改革开放反腐第一案”的案件,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震动。从1982年1月至9月,全国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共136024件,依法判刑26227人。这些严明党纪国法的举措,体现了执政党重视端正党风的坚定决心和意志。
出台《准则》,严肃党风党纪
1979年1月4日,新成立的中央纪委组织起草并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讨论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草稿)》。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正式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并公布施行。1980年3月15日,这份重要文献在《人民日报》头版头条登载。
《准则》主要内容共有十二条,明确强调党员干部必须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要讲真话,言行一致,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等。《准则》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内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是非界限、处理党内关系的重要原则等加以系统化和规范化,作为端正党风的党内法规依据。
1980年2月,《人民日报》刊发社论指出:《准则》是党的一项重要法规,是党章的具体补充。它总结了我们党几十年来处理党内关系的经验,针对当前存在的党风党纪问题,对党内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循的各项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每一个党员都要对照《准则》的规定,认真检查自己的工作和作风,发扬成绩,克服缺点。”
1980年11月14日至29日,中央纪委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贯彻《准则》座谈会。黄克诚指出:对于不正之风,关键不是说,而是要真正动手干。首先,各级纪律检查部门要下一点狠心,拿出一点大无畏的战斗精神来。必须负起责任做好工作,将个人利害置之度外。绝不能马马虎虎、糊里糊涂地混日子,要敢于处理棘手问题。其次,从中央到地方各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直到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带头。这是我们能否搞好党风的根本一条,也是我们党的老传统。第三点,要提倡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我们纪委的同志首先要模范地恢复、发扬党的这个优良传统。
《准则》的制定出台,对于全国进一步健全党内政治生活,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起到了很大的历史性作用。《准则》是统一当时各级领导机关和全体党员思想和行动的重要文献,对当时的党章是必不可少的具体补充。